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是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仓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73号)和《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仓委[2012]10号)设立,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仓山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科级。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区属中职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学前教育的办学指导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学前教育发展。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加强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学校所需高层次人才。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办学督查指导,完善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措施,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协同政法部门维护校园周边良好治安环境,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主要职责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统筹指导全区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中职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区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学前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对镇街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组织开展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六)组织编制区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管理;提出区级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负责统计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拟订中小学新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和方案;依法管理初中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区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八)参与制定区属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学生资助工作。
(九)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区属学校办学条件装备和基建工作。
(十一)指导区属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十二)负责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区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委)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承担局(委)机关财务、内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绩效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重要课题调研工作,起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教育部门规章制度等。
(二)人事科
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全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全区小学、初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区属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负责区属教师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聘、师资培训、继续教育、支教、人事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监督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三)初等教育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区初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参与制定初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参与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指导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工作;负责区内的学龄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依法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工作,参与制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或参与本区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幼儿园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工作;负责各级示范园申报指导及区级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拟订本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实施自考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撤销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审批工作;办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负责区属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招生简章、广告的备案登记和宣传监督工作;审核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进行财务审计监督;负责区属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常规管理工作;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中等教育科
指导全区普通中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落实国家中学(中职)教育课程方案,规范办学行为;参与制订普通中学(中职)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工作;参与普通中学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指导普通中学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工作;负责区属中学(中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三防”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资格审核并发放。负责区属中学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人培训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区社区教育和农村文技校工作,负责协调全区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德育科
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法制、环保、反邪教、禁毒等方面教育;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各级文明学校的创建、申报和评估工作;指导推进和管理中小学社会实践工作;指导推进青少年校外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全区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学校体育、艺术活动和组织参加各级比赛及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在校学生疾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七)后勤保障科
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区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区属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后勤管理;负责编制区级教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区级教育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属学校教学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定工作;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承担教育捐赠、贷款等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区属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和师生安全教育有关规章措施,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检查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学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1 17:31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