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grazing prohibition)指长期禁止放牧利用。是一种对草地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一般是在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或具有特殊利用方式(如割草场)的草场进行禁牧。禁牧的期限是以年为单位。
(1)适用区域:禁牧措施适用于所有(暂时的,或长期的)不适合放牧利用的
草地。永久性的禁牧等同于退牧,一般仅适合于不适宜放牧利用的特殊地区。
(2)地块选择和设施要求:禁牧措施一般在由于过度放牧而导致植被减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块。为防止家畜进入,禁牧地块一般要求有围栏设施,围栏建设应符合《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2)解除禁牧时的主要参数:一般以初级生产力和植被盖度作为解除禁牧的主要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当上一年度初级生产力最高产量超过600kg干物质/hm2,生长季末植被盖度超过50%时,可以解除禁牧。也可以用当地草原的理论载畜量作为参考指标。当禁牧区的年产量超过该地理论载畜量条件下家畜年需草量的2倍时,可以解除禁牧。解除禁牧后,宜对草原实施划区轮牧或休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