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该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专家以个人身份
任职,任期4年。
按照公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
职能是:研究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对于已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的缔约国,委员会有权受理他们之间就违约问题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时,可以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证明缔约国存在严重酷刑问题,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但这一权限不适用于未声明接受此项条款约束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可声明委员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国民或非政府组织对本国违约的申诉和指控。对接受委员会此项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缔约国有义务对指控的情况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其依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禁止酷刑公约第17条规定,缔约国推选10名“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作为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于每年4、5月份和11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两届例会。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四项主要活动:审议缔约国定期交送的报告(第19条);在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时进行秘密调查(第20条);审议声称因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以及审议国家的申诉(第21条)。对个人或针对另一国的申诉的审议只有在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此类来文时才能进行。委员会将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送交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大会。
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并在随后每四年提交提交关于其所采取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报告。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之后,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结论与建根据第21条,缔约国可以送交来文声称另一缔约国没有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此类申诉。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的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即可开始秘密调查,除非该缔约国根据第28条声明不承认委员会与此有关的职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与适当的评论和建议要交给缔约国,并要求缔约国提供随后采取行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