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法,明末以后部分地区所行商人凭票运销茶﹑盐的制度。嘉靖十六年(1537年),在
浙江的一些山区,“官商不行之处,山商(土商,也称
票商)每百斤(食盐)纳银八分,给票行盐”(《明史·食货志四》)。这是实行票法之始,后来山东等地陆续仿行。
【释义】:
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在淮北实行票法,由盐运司印三联票,每票运盐十引(每引四百斤),无论何人,只要照章纳银,就可领票运销。以后淮南、浙江、福建等地也相继推行。起初,票法是认票不认人,票商不能作为世业,和
纲法不同。后来李鸿章更改办法,“参纲法于票法之中,以旧商为主而不易新商”(《清史稿·食货志四》)。这样,票法和纲法一样,也给予票商有子孙相传的垄断特权。至清同治五年(1866年)票法变相为纲法,准由票商专利。辛亥革命后仍沿用,抗日战争期间始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