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实施票据行为时,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指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它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个人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主体包括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联合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一国政府接受别国政府的捐款,往往通过交付票据来完成。这样,捐赠者可能就是签发票据的人,授受捐赠者可能就是收款人,只不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国家。
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签发票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结算过程,是一方把一定数额的货币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交付给另一方。票据的背后代表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其他商品。
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权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请求义务主体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满足权利主体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要求的责任,如付款义务、承兑义务、担保付款义务等。票据义务表现为一种票据债务。票据法律关系内容,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另一类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实际上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
资金关系
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