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无
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则叫做票据的更改。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3,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2.票据变造必须以改变
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如果行为人进行变造的内容只是与票据权利义务无关的记载事项或是变造后不影响票据权利义务内容的,不能视为票据变造;
4.票据变造的内容不属于法律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即变造后的票据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票据变造增记绝对有害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的,则构成票据的毁损而不产生变造的结果;
5.票据变造须是无票据变更权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有变更权人的变更行为发生票据变更的效力,与票据变造不同。变造票据后不再行使票据权利的,因不发生对
票据关系人义务增加的后果,也不会因流通而致票据交易受阻,故也不构成票据变造。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
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