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票据关系当事人分为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和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分类
票据关系当事人分为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和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
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非基本当事人并不是任何票据都存在的,一般说来,票据债务人为非基本当事人时,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也较基本当事人轻,仅为副票据义务或辅助的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