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克
德国著名法学家
祁克(1841~1921),德国著名法学家,与萨维尼,耶林并称。生于普鲁士什切青市(现在波兰境内)一个官吏世家,14岁时失去双亲,为其舅父收养。舅父母在历史学上颇有造诣,祁克受此影响,从小就对历史学产生了浓厚兴趣。
人物生平
1857年,祁克进了柏林大学学习法律,后转入海德堡大学,到第四学期又回到柏林大学,1860年,祁克获得博士学位。毕业后,先在自己的家乡开业当律师。1865年通过司法官考试。成为见习司法官,1866年,普鲁士和奥地利爆发战争,祁克入伍当了一名炮队的军官。1867年复员回到柏林大学,担任讲师,开始讲授“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课程。
1868年,祁克出版了《德意志团体法论》(Das deutshe Genosenschafssrecht)第一卷,该书是他在1867年申请教授资格的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是一部1100多页的重要著作,在该书中,祁克从游牧时代的日耳曼血族团体起笔,依次阐明共产制村落的成立以及内容,这种团体的性质和关于土地的法律关系。
1873年,出版了《德意志团体法论》第二卷,在此卷中,祁克对日耳曼法上的法的观念,权力主体的观念,物的观念,团体的观念以及团体的权力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日耳曼法的思想和罗马法的思想之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探讨。祁克的团体论和法人论的基础,就是在此卷中奠定的。
1881年,《德意志团体法论》第三卷出版,在此卷中,祁克首先对希腊哲学上的国家论作了说明,接着,将罗马法制史分为未受基督教影响的时代和受影响的时代,以此阐明罗马法上的国家论和法人论,并随着中世纪前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变迁这一线索,详细阐述了罗马法上的法人理论是如何为德国所续受的过程和原因。该卷是祁克这套书中的力作,是西方私法学的基本文献。
相隔32年,祁克于1913年出版了《德意志团体法论》第三卷,在该卷中,他对17世纪中叶为止的国家以及团体的历史作了详细描述,并对至19世纪初期为止的自然法理论史做了论述,接着,祁克想接着撰写第五卷,继续对国家和团体的理论史进行研究,但他自己也感到,他的生命可能已不允许他这么做了,事实也的确如此,《德意志团体法论》只完成了四卷。
除《德意志团体法论》之外,祁克于1895—1917年,出版了三卷《德意志私法论》(Deutsches Privtrecht).在第一卷人法中,祁克将司法体系分为个人法和团体法两类,并对各个法域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统一归类和系统阐述。第二卷物权法,被认为是当时私法理论中的名著。第三卷债权法,包含了债务与责任,雇佣契约的起源和持续性债权关系等重要课题。
在这期间,祁克于1884年担任海德堡大学的法学教授。1887年,出任柏林大学的私法学教授,并一直工作到他1921年去世时为止。这当中,还曾两次担任柏林大学的校长。祁克致力学术研究50多年,发表的研究成果共一万多页。西方学术界评论说,“耶林死后,世界法学界尚健在的最伟大的学者就是祁克。”
主要成就
德国历史法学派内部一般划分为两派,一派是以萨维尼为代表的罗马法支派,另外一派是以艾希霍恩为代表的日耳曼法支派。而祁克就是日耳曼支派一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在公法理论方面,他批判了自然法的理论,从社会团体的结构、生活和社会权威方面来解释法律,批判性地解释了人类社会、政治学、宪法和社团法的一般理论。在私法方面,他反对德国历史法学派所谓日耳曼法来自于罗马法的理论,积极捍卫日耳曼法律的独特传统。在讨论德国民法典草案时,他是民法典第一草案(1888年)的坚决反对者。他认为该民法典草案将罗马法的元素加进了德国本土的原则,从而破坏了德国法固有的基础。同时,他还是德国现代宪法的奠基人,他的研究方法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
出版著作
著作简目|:
Das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 Berlin 4 volumes, 1868, 1873, 1881,1913
Deutsches Privatrecht, 3 volumes, Leipzig 1895
Naturrrecht und Deutsches Recht, Frankfurt 1883
政治学说史,2卷。
个人生活
就学于柏林大学,曾受到德意志学派法学家格奥尔格·贝泽莱尔的影响。在布雷斯劳(1872—1884)和海得尔堡(1884—1887)取得教授职位之后,又继承了贝泽莱尔(Geory Beseler)在柏林大学的教授职位直至去世,一度担任该校校长。成就突出地表现于法学理论和公法理论上。是主张用德意志法学观点来解释德国法学史的代表人物之一。
人物评价
德国法学家和历史学家。
参考资料
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6 16:47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