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是指行动者采取行动的目的在于影响另外一个个体或更多的个体的行动。行动或行为是一个心理学范畴,它被许多心理学家看作是基本单位。这里通常是指行为主义者,即赞成J. B. Watson的基本主张的人。但是,
社会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所采用的更有用的术语是社会行动。许多学者把它看作是社会科学中恰当的考察单位。社会行动的特点是一种活动过程,这种活动是受具体的社会环境和个人、集团、团体、阶级的意识,世界观制约的。
社会作用
相互作用是个性在其中得以发展的条件。在社会学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确使用社会行动的术语并强调它是理论的基础。他认为,他为社会行动所作的类型划分(价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传统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础,另外他将经济行动分为形式合理性行动和实质合理性行动,但他在分析社会-经济体系时主要关心的是第二种类型的行动,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动,因为,他认为这种行动适应于一个个体目标彼此分散的体系,因此,目标、手段和从属的结果都得到合理的考虑和权衡;这就是一个与资本主义项链的社会行动类型。
D. Martindale认为,以Weber为首的许多社会学家组成了一个
社会行为主义学派。根据他的看法,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内的、给人深刻印象的学者;他把自己也同这个学派联系在一起。争论之点在于,将这些学者如此归为一类是否切实可行,特别是由于在一个重要问题上存在着某些不同意见,即是否可以仅仅信靠外表行为的观察,而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处于某一情境中的行动者所具有的意义。
在
社会工作专业领域,香港学者莫庆联、甘炳光是这样定义社会行动的:社会行动即组织社会上受到忽视、压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对待的低下层群体。通过
集体行动,采用非正规的途径及较多运用冲突对峙的策略,争取第三方支持,以伸张居民权益,向当权者争取群体的本身利益,以期获得应得的资源,使社会权利、地位及资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并在过程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意识,改变他们的无能及无助感,达成更公平、更公正的社会。
行动研究
许多社会科学希望改变和改善社会情境,或者帮助有需要的人。行动研究是一种指向这些目标的调查研究,其目的不仅在于收集资料和达到更好的理解,而且在于进行某种实际工作。有时,行动研究的拥护者怀疑对事务进行不偏不倚的科学研究的可能性。例如,他们可能认为:调查者必然会对他所研究的行为产生影响;在社会科学中,实验是极难进行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在测量方面要以手段作为媒介物;所有这些都有损于社会研究的科学性。
通常,行动研究关心的是社会变迁,是纠正个体或社会小群体的弊病,或者说,它的目标在于提高一个组织的效率。Adam Curle在Human Relations (2:3, 1949)上的一篇论文中阐述了这种实践的理论根据。Michael Argyle尖锐地批评了行动研究,他认为,在行动研究中科学的发现总是处于次要的地位。进而,他认为,行动研究应该力求获得两种客观成果:(1)它应该在增加产量,减少群体内部的敌对状态或在纠正弊病方面,证明这种活动是真正有效的;(2)它应该指明成功的结果借以取得的确切条件,使别人也能效法。
罗夫曼对社会行动的定义是:社会行动假定有一群处于不利的群体,他们需要被组织起来,联合其他人去向整体社会争取资源及取得符合民主及公义的对待。社会行动的目的是达至制度的改变,是使权利、资源及决策权得到再分配,并影响基本政策的改变(J.Rothman,1987)
参阅著作
G. H. Mead, The Mind, Self and society, 1934.
D. Martindale, The Nature and Type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1961.
Michael Argyle,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Social Behavior,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