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使之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多带贬义色彩,属于外界因素引发的一种人格扭曲。
定义
歧视是直接针对某个特殊群体成员的行为。歧视是由
偏见的认识和态度引起的,直接指向偏见目标或受害者的那些否定性的消极行为的表现。歧视源于偏见。歧视的表现程度变换很大,从带有感情色彩的表情性语言交往或社会交往中的故意回避,到暴力行为,乃至种族灭绝或宗教性大屠杀。
社会学解释
从社会的角度看,歧视是不同利益群体间发生的一种情感反应及行为,歧视一般由歧视方和被歧视方两个利益群体构成。一般情况下,歧视方由于担忧被歧视方对自己的地位、权利、
利益、
习惯、文化等造成威胁或挑战,而在言论或行为上对被歧视方,进行丑化、中伤、隔离、甚至伤害。歧视实际上是歧视方在寻找说不出口的理由,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不正义的事情维持下去。达到维护歧视方的地位、权利、利益、习惯、文化的目的
概述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中界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或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包含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看待,也就是偏见,偏见进一步就会发展为歧视。每个人都有歧视他人的行为,不过表现在不同的领域里,表现程度也各不相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歧视的种类越来越多,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分数歧视,特长歧视,血型歧视,价格歧视,姓名歧视等等。
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定义: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
教育、培训和经历并最终表现出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引起的在就业、职业选择、晋升、工资水平、接受培训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非经济个人特征,主要指种族、性别、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
成因
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在生活中很常见。我们经常听说“某地人怎样”之类的谣传,下意识地用先入为主的眼光来看待陌生人,这种歧视是由于我们对陌生人的“信息不足”造成的。不同地域的人交往越多,杂居的程度越高,这种成见就越少。
户籍歧视
人们缺乏消灭歧视的积极性。比如国营企业招工,非招有本地户口的人不可,这种“户籍歧视”没有道理,为搞“歧视”的企业带来损失,但深究下去,也能解释这种貌似不合理的现象,那就是国营企业受制于很多人事规定,而且他们对人才的需求也并不迫切。与此对照,外资企业用人,无谓的条条框框就少得多。
歧视现象在世界各个角落都是根深蒂固的,它源自广泛竞争的压力,源自个人偏好的驱动,源自每个人对陌生人群的无知,源自对陈规陋习的惰性。“歧视”这一行为本身是不可能消除的,但“歧视的标准”则可以发生变化。可以预言的是,增进商业交流有助于改善人们“歧视的标准”。
类型
工资歧视
工资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职业歧视
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档次的位置上;
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人力资本投资歧视指某些劳动力因非经济个人特征导致较少获得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正规教育、在职培训以及较好的健康照顾等的机会。
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在古代即已存在,但其现代形式是从资本原始视现象。这种现象是由反动统治阶级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鼓吹和散布种族优越和种族仇恨学说等造成的。种族歧视是对人类尊严的凌辱,受到了国际舆论和国际组织的一再谴责。
年龄歧视
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同时,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有的单位采用强迫的方法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或者当受雇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
疾病歧视
疾病歧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而作出有差别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对待、服务等,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从对疾病歧视的范围界定来看,包括生理疾病歧视和心理疾病歧视,包括精神疾病、乙肝、艾滋、残疾等疾病。
就业促进法
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而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