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类型之一
社会服务机构社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组织类型之一。
发展历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2A级基金会。
机构简介
民政部2016年5月26日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相较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
机构定位
从性质上看,社会服务机构属于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等基本特征,社会服务机构要做到诚信自律必须坚守捐助法人的法律规定。
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也就是要致力于尽可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致力于尽可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服务机构要做到诚信自律必须坚守设立时的“初心”和宗旨。
社会服务机构要实现自身宗旨和公益目的,必须要内外结合、共同发力,一方面要依靠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在内的自身建设,提升自律自治水平;另一方面要依靠外部约束和监督,靠制度形成刚性约束。
登记审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对于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范围宽泛、存在争议、不易界定的社会服务机构,要通过听取利益相关方、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意见等方式加强科学论证,从严审核把关。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前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学校、医疗机构、博物馆等社会服务机构,要注重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确保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与前置审批事项变更实现同步联动、一体推进。
对于传统民政业务领域的社会服务机构,要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履行登记审查职责,切实防止民政部门业务主管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灯下黑”问题。
发展情况
截至2022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级各类社会服务机构51.2万家。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6 17:25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机构简介
机构定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