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保险指国家以保险形式对社会成员在年老退休、疾病、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或有关部门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险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各有区别。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退职、退休、离休办法和死亡后丧莽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对国营企业工人职员,实行劳动保险等,均属社会保险。我国和苏联、古巴等国家社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基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提供,不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
近年来,我国实行用工合同制后,合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保险合同,解决了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休后的退休金、医疗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费等。
深圳对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劳动保险制订了具体投保办法,规定“三资”企业,由用工单位按月以企业支付劳务费的25%作为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单位团体、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提取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此款在企业生产成本中摊销,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了合同制工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