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规划是对全社会信用活动,诸如银行信用活动、商业信用活动和证券活动等所进行的全面规划。是
中国人民银行对全社会信用活动总量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商业信用活动和证券活动日趋活跃,为了加强对全社会信用活动的有效控制,国家必须通过编制全社会信用规划,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证券活动一并纳入计划管理和宏观控制的轨道。
19871988年
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分行试编了本地区的社会信用规划。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试编社会信用规划,1990年开始正式编制社会信用规划。社会信用规划包括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
国家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以及企业直接融资规划等。编制社会信用规划是为了对全社会的信贷资金进行综合平衡,规划社会各种信用活动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和结构,保持信贷资金在部门结构和期限结构上的合理分布。社会信用规划中的有关指标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下达规划,组织金融机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