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针对不同基金在征收、支付、管理方面的不同特点,审计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审计机构可分别或同时运用前述的审计方法。
从审计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审计一般应属于内部审计,因为其审计部门设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在本单位最高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主要对本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但它又不完全是内部审计。因为它还要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缴纳和给付
社会保险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监督。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对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并没有财政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基金缴纳和给付的审计,则具有内部审计延伸的性质,这是第一。第二,我国的社会保险多数地方实行了地市级统筹,有的则是省级统筹或系统统筹。在这种情况下,上级社会保险审计部门对下级或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施的审计既有内部审计的性质,也具有外部或行业审计的色彩。
社会保险审计具有一般审计的共同特点,即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广泛性。社会保险审计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社会保险审计组织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最高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独立于被审单位之外,不受其他琍刁的干涉;二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地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评价,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表现在:鉴于它一不管钱,二不管物,不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存等具体经济活动,比较超脱,而且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实施审计,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因此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又有不同之点。社会保险审计的公正性表现在:由于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对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其作出的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是客观的、公正的。社会保险审计的广泛性表现在:审计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监督,也是对专业性监督的再监督,它比其他经济监督的对象、范围都要大,都要广泛,内容更丰富,其他经济监督都是从一个不同的侧面进行的专业监督,而审计则是围绕着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综合性经济监督。就社会保险审计而言,它要对从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储存和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解、拨付、调剂、使用,到基金的运营、保值、增值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到福利建设工程的预决算等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监督。不仅进行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而且还要进行
财经法纪审计;不仅要对每个经济活动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而且要对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忠于职守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分析好坏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的本质属性,是不受人们主观意识支配,客观地存在于审计工作之中的功能。对于审计的职能,审计学界有争论。有单职能论之说,认为审计只有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职能是由此派生的;多职能论者认为审计有防护、公证、检验、监督、评价、咨询、预防控制、建议、提高企业素质等等职能。但是一般来说,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三种职能,而经济监督职能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当然社会保险审计也不例外。
社会保险审计部门要对被审单位的全部或某一部分社会保险资金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否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就是说,依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计划、指令等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运用、结存的变化过程及其形态进行审计监督,从而判断这些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范围,有无偏离轨道的行为,并且指出哪些应该支持,哪些应该禁止,督促被审单位遵纪守法。
社会保险审计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决策、计划和方案是否先进可行,其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行是否按既定的决策和目的进行。特别是在
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对其收益率的高低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备、有效进行评价。评价的过程就是肯定成绩、发现问题的过程,从而提出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
经济鉴证就是鉴定和证明。社会保险审计部门通过审核检查,确定被审单位所反映和说明的经济情况资料是否符合实际,其会计资料、会计程序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是否真实、正确,并作出书面证明,给予权威性的鉴定公证,从而确定对其信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