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社会学术语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包括矿藏、水流和属于全民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商业企业等财产;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它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变革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壮大的。是一种与高度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 生产经营以满足全社会的需要为目的,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企业以税收等形式向国家缴纳必须由国家统一支配的纯收入,用来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纯收入,则用于设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奖励基金;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完全、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
主要表现在: (1) 社会尚未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存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及其他多种经济形式。(2) 由于旧式分工的存在,劳动者还被束缚在某些生产资料上; 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主要是农民还难同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实际结合起来; 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还要通过一个个企业集体来实现,全民企业之间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由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造成的劳动者收入的差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具有某些集体所有制的特点。(3)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既存在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企业局部利益、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差异。国家在统筹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兼顾各个企业、个人的特殊利益。中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即国家通过制订中长期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投资、财政税收、工资、人事等政策,通过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经济杠杆、经济法规等规范,引导市场和企业活动,以体现国家的全民所有权; 企业集体则受国家委托,进行企业微观决策与日常经营活动,具有对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在内的广义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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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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