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责任是
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承担碰撞赔偿责任的基本条款。
但是,该条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因其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普遍承保的内容。不过,保险人予以赔付的数额是不同的。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为例。该协会 1983 年修订的新船舶保险条款,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碰撞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为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数额的 3/4 ,故此条款又称为“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即英国的远洋船舶保险碰撞责任保险人只负责3/4,另外1/4的碰撞责任留给船东自己负责,而船东应承担的1/4的碰撞责任可转嫁给船东保赔协会(全称为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是船东相互保险组织)来承担。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这一独立条款,但按责任范围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承担 4/4 的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