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比如,根据《
物权法》第33条的权利提起的诉讼就为确权之诉,确认当事人的物权的权利归属与内容。
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而言,诉可分为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和
变更之诉三类。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确认之诉与
给付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从其定义、特点分析,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具有包容性,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来看,确认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独立的确认之诉中,确认之诉具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预决作用,有时还能引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