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定义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电力安全。例如,向供电线路投掷石块,足以造成电线断路的,属于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破坏行为。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供电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常见问题
(一)本罪的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盗窃这类电力设备构成犯罪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5)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盗窃罪的法定刑处罚。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案例剖析
偷剪居民楼管道井内接地电线并进行贩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胡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采用剪断电线并抽离的手段将居民楼管道井内部分正在使用的接地电线盗走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例详情
为牟利,一男子竟采用剪断电线并抽离的手段,将居民楼管道井内部分正在使用的接地电线盗走并进行贩卖,共获利1300元。5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胡某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追缴销赃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32元。
胡某曾因盗窃罪先后四次被判刑。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后,面对经济压力,没有收入来源的胡某决定“重操旧业”。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胡某来到南通市崇川区某小区居民楼附近,悄悄打开管道井门,并用螺丝刀打开线路保护盖后,采用剪断电线并抽离的手段,将该居民楼一单元管道井内部分接地电线盗走,后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销赃得款600元。
作案后,胡某观望了几天,见风平浪静,再次来到了该小区,采用同样的手段,将该居民楼一单元管道井内剩余接地电线及二单元所有接地电线全部盗走,后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销赃得款700元。
2019年8月15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认定,涉案被盗电线价值2032元。
审理情况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综合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以被告人胡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追缴其销赃所得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2032元。
胡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最多只构成盗窃罪,一审量刑过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相关词条
抢劫罪;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