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
法律术语
破产人,是指因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而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的人。债务人成为破产人,一方面要存在破产原因,另一方面须具备破产能力。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债务人得成为破产人的范围也不同。如加拿大破产法规定,一般非营利法人不得为破产人。英国法律规定,对公司不适用破产法,而依公司法有关结业清算的规定解决债务问题。美国破产法规定,银行、保险公司等企业不得为破产人。至于奉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则只有商人才可成为破产人。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成为破产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即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并处理、分配破产财产。采取免责主义的国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便免除破产人对未能清偿余债的责任。
为保障破产程序的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破产法对破产人的权利自由一般都予以一定的限制,如非经法院许可不得擅离居住地,破产人有逃跑、毁弃或隐匿财产可能时,法院得拘传或羁押,其通信自由也受约束,业务电信须经破产管理人查阅等,直至破产程序终结后,限制方得取消。此外,破产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保护人、遗嘱执行人、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受托人、律师、公证人、会计师等职务,须履行复权程序后,方可恢复上述权利。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0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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