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提供的生产成果、矿产品及其他产品和劳务的货币表现。包括按照矿产品和其他产品销售价格乘以该产品销售量,以及提供的劳务量乘以
劳务收费标准所收回的总款额。对于产品已经售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但尚未收到货款或付费,无法实现利润的部分不应计入“销售收入”项中。
释文:在进行矿床
经济评价或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计算矿山销售收入,一般假设矿山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量等于生产量。销售价格一般采用出厂价格,亦可采用送达用户价格或
离岸价格,并根据矿山寿命期间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以确定合理的预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