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
对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与控制
矿产资源管理是对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与控制。在我国,国务院下属的地质矿产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地质矿产局,负责本地区的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内容主要有:登记注册管理,登记时须按国家地质工作计划和法定工作程序进行,不履行登记的,不得进行地质普查勘探工作,报告审批管理,有关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在勘探工作前,要持地质勘探报告等文件办理申报手续,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统一负责审批,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许可证管理,国家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地质矿产部 (局) 办理采矿许可证,集体或其他形式开办的矿山企业,需经有关机构审批和发证,矿区布局管理,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以及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坎两侧一定距离以内等区域开矿,矿山关闭管理,应根据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资料,参照国家规定审核批准。
目标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以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
(2)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内容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汇交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开发,提供社会使用;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矿产资源管理.中国矿业114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0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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