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保护法
调整在勘探、开采、洗选、加工、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矿产资源保护法,调整在勘探、开采、洗选、加工、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
目的是为了发展矿业,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保障当前和长远经济建设的需要。属于自然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
矿产资源及其冶炼活动的立法源远流长。早在中国的周朝就设有管理矿冶事务的官职。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都有关于矿冶的立法。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颁布了《矿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颁布的涉及矿产资源的法规之一。
1956年国务院批转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1996年修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煤炭法》(1996)等组成。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条,分别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体制、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管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以及违法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
参考资料
矿产资源保护法.中国大百科全书.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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