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保护法,调整在
勘探、开采、洗选、加工、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颁布了《矿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颁布的涉及矿产资源的法规之一。
1956年国务院批转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1996年修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煤炭法》(1996)等组成。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条,分别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体制、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管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以及违法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