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定义
矿区总体规划中,多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确定是在主要地质资料为大部分详查、矿井建设外部条件、矿井开发主体与煤炭市场尚未完全明确等基础上确定的。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依据的地质勘查资料为勘探程度,矿井的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已更清楚、而此时的矿井开发主体、外部建设条件及煤炭市场与用户也已确定。因此,必须进一步分析影响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因素、对其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论证,最终推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必须经多方案比选论证,一般的应主要根据批复总体的设计生产能力、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发主体的意见并结合设计对矿井资源储量、设计规范对服务年限的要求、开采技术条件、煤层赋存情况、工作面生产能力等的初步分析与研判,提出包括批复总体设计生产能力在内的至少三个相邻方案参与比较。
一般情况下,当批复矿区总体规划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未与上述规定的序列、规模发生矛盾的,应按照序列要求,以批复矿区总体规划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中间值,提出至少三个方案,如总体批复为 800 万 t/a,提出的方案至少为 600 万 t/a、800 万 t/a、1000 万 t/a,当矿区总体依据的井田资料对瓦斯的定级低,而实际勘探资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经计算核查后提高等级导致批复能力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修正批复设计生产能力。如批复能力为 1000万 t / a 的瓦斯矿井,等级提高至高瓦斯时,提出的方案至少为 500 万 t/a、600 万 t/a 和 800 万 t/a 三个。当勘探资料与总体规划资料相比发生较大变化( 如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资源/储量等) 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如工业场地位置、煤炭外运条件、井田范围等) 而导致设计生产能力的确定受到较大影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在初步测算矿井服务年限等基础上提出多个可行适中的设计生产能力方案。
矿井可采储量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因素。因此,正确计算矿井可采储量要从源头上抓起。一是正确把握工业资源储量的计算范围,如不能将 334? 级预测储量计入( 亦不能打折计入) ,不能将分类得出的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计入,不能将大于 3%高硫煤的资源储量计入; 二是在计算矿井设计储量时要准确计算留足留够永久保护煤柱( 包括断层、井田境界、国家铁路、高速公路、220kV 及以上的高压线路、输气管道、输油管道、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面大型水体、主要工农业建构筑物设施等) 。
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矿井应具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又规定,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 1. 2倍。其目的是使矿井能在较长时期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煤炭产量保持稳定,投资效益持续发挥,区域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在近十多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和评审中都强调要求矿井服务年限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规定。因此,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尽可能满足其规定。根据近十多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可采储量计算的统计结果,矿井可采储量大多占矿井探明储量的 55% ~ 65%之间,设计可预先按 60%估算矿井可采储量,并以此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对矿井服务年限的规定反算提出初步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5:08
目录
概述
定义
设计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