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报废是指当一个矿井的开采成本高于获得收益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关闭矿井的措施。
步骤
1、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矿井建设及开工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矿井报废理由;矿井报废后对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
2、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的附图:
(1)
煤层底板等高线及
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比例尺为1∶2000~1∶5000。
(2)
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为1∶2000~1∶5000,图上除表示出井上下的一切设施、建筑物外,还应在图上标明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露天)的井田技术边界。
(3)分层
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1000~1∶2000,图上除表示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露天)的一切采掘工程外,还应将邻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表示出来。
(4)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3、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鉴定表
矿井报废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矿井报废,由矿务局局长负责组织计划、生产、地质、设计及财务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鉴定,然后提出矿井报废的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上报省(区)管理局(厅)及煤炭部。
2、凡设计年生产能力在三十万吨以上(包括三十万吨)的矿井,由矿务局提出申请,报省(区)管理局(厅)审查,管理局(厅)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由局(厅)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转报煤炭部审查批准;设计年生产能力在二十一万吨以下(包括二十一万吨)的矿井,由矿务局提出,报省(区)管理局(厅)审批,报部备案。 ‘
3、矿井中局部井巷工程的报废,由矿务局提出申请,报省(区)管理局(厅)审查批准,报煤炭部备案。
4、专县以下经营的企业,矿井报废的审批程序及权限由各省(区)自行规定。
矿井报废的呈报和审批时间
1、凡报部审批矿井,必须在矿井计划报废日期以前九个月由矿务局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呈报省(区)管理局(厅)I省(区)管理局(厅)应在一个月之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予矿井计划报废日期八个月以前呈报煤炭部;煤炭部经过审查后,两个月内批复。
2、凡报部(区)管理局(厅)审批的矿井或局部井巷工程,由矿务局于计划报废日期的七个月以前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呈报省(区)管理局(厅)审批;省(区)管理局(厅)于一个月内判复,同时报煤炭部备案。
矿区服务年限
矿区服务年限为矿区从第一对矿井建成投产至矿区最后一对矿井报废的整个生产年限。矿区产量递增年限为矿区第一对矿井建成投产至达到矿区建设规模的85%产量间的年限。矿区均衡生产年限为矿区产量长期保持建设规模不低于85%的产量的生产年限。矿区产量递减年限为矿区产量从低于矿区建设规模的85%产量至最后一对矿井报废的年限。矿区开发规划要求矿区产量递增年限(达产期)和矿区产量递减年限(减产期)应尽量缩短,矿区均衡生产年限(稳产期)应尽量加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