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舞蹈家协会(石家庄市舞协)是全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组织
团体。
协会性质
石家庄市舞蹈家协会(石家庄市舞协)是全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组织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市舞蹈家致力于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现任领导
主 席:刘治宗
副主席:王宁、王虹钧、白云峰、任红军、李艳峰、张瑜、周向东、封烨、阎晓宇
秘书长:赵翠芳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石家庄市舞蹈家协会(石家庄市舞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组织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市舞蹈家致力于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
石家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歌舞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组织广大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舞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
(二)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一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优良,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舞蹈队伍。
(三)鼓励舞蹈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新生活,提倡题材、体栽、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加强对民间舞蹈艺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普及工作。
(四)开展调研,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六)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舞蹈专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加入
河北省舞蹈家协会的会员,必须为石家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由石家庄市舞蹈家协会推荐。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石家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并批准理事会会务工作报告;(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每庙任期五年;(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文联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到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文联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文联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石家庄市文联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石家庄市文联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石家庄市文联同意,并报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石家庄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石家庄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