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
石家庄市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曲艺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曲协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倡导曲艺家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曲艺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历届领导
第五届
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第五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名单:
主席:朱庚寅
副主席:高露歌 姚建新李淑珍 祃晓华周振凯 杨辉素
秘书长:高露歌(兼)
第八届
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名单
主 席:李佳
副主席:闫亚伟、杨杰、张丽静、周志亮、周振凯、周培岩、郭亚利、靳林林、翟立欣
秘书长:张丽静(兼)
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简称“市曲协”;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QUYI ARTIST ASSOCATION”缩写为“SQYAA”。
第二条 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曲艺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人民团体。隶属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石家庄市曲协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倡导曲艺家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曲艺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文联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曲协的住所为:石家庄电视台
第二章
第六条 石家庄市曲艺家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调研,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三)组织开展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业务的研究、培训交流及咨询,为会员全面提供信息,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四)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对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的进行处理。(五)组织会员出外考察,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六)承办政府及行业委托的有关业务、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属于石家庄市的曲艺工作爱好者,曲艺工作者,年满十八周岁。(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从事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艺术教育、编辑出版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业绩材料,经会员一人介绍;(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三)由外地调入本市的会员,按其原在地区协会与会同级的,以会员证为据,可转为本会会员。本市的全国会员,河北分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分配的本会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度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一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中产生比较精干的常务理事会,以在其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党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不能继续兼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10日
参考资料
机构设置.石家庄市文联.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8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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