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是
石家庄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属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市摄影工作者为繁荣石家庄市的文艺事业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协会性质
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参加
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并接受其领导;以团体的资格加入省摄影家协会并接受其领导;接受
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设置
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顾问名单:
名誉主席:傅军晓
顾问:田庆忠、甘卫东、孙立军、孟鹤
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主席:杨振勇
副主席:郭勇、曹辉、邓锦玺、段双群、邢硕、张旗
秘书长:邢硕(兼任)
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双录 王会萍 王军海 王荣杰 邓锦玺 双鹏飞 甘卫东 甘跃华 艾伟男 石 菲 卢丽霞 田庆忠 邢 硕 邢婧和 刘士涛 刘 宁 刘江勇 孙立军 李占巧 李现雨 李 卓 李瑞亭 宋增谦 孟 鹤 段双群 聂续民 贾伟杰 徐东坡 高文军 郭 勇 郭晓军 黄 旭 黄 涛 梅 名 曹 辉 康志良 董永博 董利国 程丙军 靳新华 魏少杰 徐 刚 闫新华 闫志国 杨德增 杨国庆 杨振勇 姚建新 张海强 张利红 张 旗 张伟力 张文硕 赵志伟 赵志勇 周祥蕾
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石家庄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本会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直接接受市
文联领导;本会以一团体的资格加入省摄影家协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其任务是团结全市摄影工作者,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摄影艺术创作;加强摄影理论研究,做好摄影普及和提高工作,繁荣省会摄影艺术事业;带领会员多出精品以宣传爱国主义为主旋律,弘扬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人、新事和新风尚、新理念,为深化改革开放、振奋精神而努力工作;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以及国际上举办的各种摄影艺术展览、比赛和学术交流,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大胆探索、解放思想,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艺术流派,积极发展和培养新生力量,扶持“尖子人才”,不断壮大我市摄影队伍力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
会员
第四条 凡户口属于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的摄影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年满十八岁,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本人摄影作品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各类展览、比赛中入选、获奖者。
2、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摄影作品二幅以上者。
3、本人摄影论文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一篇以上者。
4、从事基层或行业系统摄影组织领导工作者。
5、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编辑、教学或在本市有一定知名度者。
第五条 申请入会者应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交7—10寸代表作5幅,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本会主席团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全国和省级摄影家协会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入会手续按本会章程办理。
兄弟地区协会会员调本市工作的,按所在地区协会与本会级别相等,经本人申请可接纳为会员。在特殊情况下,本会有权直接吸受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3、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的领导,参加本会组织的深入生活、创作、理论研究及社会活动。
4、会员执行终身会费制,新会员一次性缴纳会费。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委员会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1、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名誉者。
4、无故多次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者。
组织
第八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共同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届,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
根据情况本会可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
1、社会资助。
2、会员会费。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权属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