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专家
人才奖励或激励项目
省管专家,全称省管优秀专家、省优秀专家。为了鼓励各类知识分子为国家多做贡献,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20世纪90年代国家和各省市区先后设立了多种新的人才奖励或激励项目。
选拔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构建青海省专家队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优秀专家是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全省各项事业发展中担当起专业学科和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的重任。
第三条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把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梯次递进的专家选拔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绩的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全省各类所有制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央驻青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第六条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全省具有一定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我省社会发展和社会科学理论建设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在人文、财经、商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研究,并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师德良好,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和社会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在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学术和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一定声誉,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8、在体育教练执教工作中创新训练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内取得较好成绩,为发展全省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9、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创新理论或方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七条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根据全省高层次人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按照选拔数额,向全省下达优秀专家选拔指标,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选拔通知。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人选。无主管部门和非公有制单位向归口部门推荐人选。州(地、市)的推荐人选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推荐。
(二)选拔推荐工作按专业划分,分别由省经委(负责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省农牧厅(负责农业、林业、畜牧专业)、省教育厅(负责各类教育专业)、省卫生厅(负责医疗、医药和卫生专业)和省委宣传部(负责社会科学各专业和体育专业)归口负责。各归口部门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初审遴选后,按差额报省人事厅。在推荐的人选中,非公有经济组织的人选要占有一定比例。
(三)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后,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人选必须经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没有进行专家审议和公示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上报。
第八条青海省优秀专家每二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数额在 30名以内。
第九条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人员,由省政府颁发优秀专家证书,每人一次性发放专家津贴10000元。1994年以前享受每月50元专家津贴的人员,发放方式和津贴标准不变。已享受一次性4000元津贴的不再补发。
第十条在推荐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省优秀专家中推荐。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健全和完善全省优秀专家管理机制。各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健全专家考核制度。对违背省优秀专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取消其优秀专家资格,收回优秀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省优秀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建立青海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凡被批准为省优秀专家的人员,都要进入全省高层次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做出新成绩、取得新成果的专家要大力宣传。对取得专家称号五年内没有取得新成果的人员,将逐步退出专家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省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省级优秀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 6号),充分发挥省管优秀专家在现代化建设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教兴冀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意见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 6号),充分发挥省管优秀专家在现代化建设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教兴冀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省管优秀专家是我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学科带头人,是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拔尖人才。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坚持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并重,充分发挥省管优秀专家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的省管优秀专家队伍,为推进河北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河北”提供高层次人才保证。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在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中,要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原则。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结构调整、文化大省建设和构建“和谐河北”的需要,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坚持选准、管活、用好原则。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党委和政府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激励专家做出更大贡献。(三)坚持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贡献原则。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前提下,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省管优秀专家的重要标准,不唯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体现社会和业内认可。(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政策、程序、结果等各个环节做到公开透明。(五)坚持滚动管理原则。每四年选拔一次,四年为一个管理服务期。省管优秀专家总量控制在200名左右,以后视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二、严格选拔条件,确保省管优秀专家在全省人才队伍中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省管优秀专家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技术上拔尖,在学术和技术界有较高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同时,还应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科研成果奖项: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前2名)。
4、获省科技进步、省发明创造、省自然科学一等奖(第1名)。
(二)工作业绩和贡献:
5、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水平被公认居国内领先地位,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前瞻性或对发展新兴学科有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6、在国内同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学术造诣深,出版的专著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在SCI、EI、ISTP等国际著名检索学术刊物上被收录论文5篇以上。
7、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教育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国家教学名师奖)。
8、长期在农业、水利、环保、交通、电力、冶金、化工、机械、建筑、勘探、矿业等工程技术行业工作,在主持承担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了重大理论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奖(金奖前2名、银奖第1名)、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9、在医疗卫生领域,技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国内同行认可,总结出了一套有效办法,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和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10、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解决了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11、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积累了成套的行之有效、受到国内同行公认的现代经营管理经验,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连续五年在国内同行业位居领先地位,本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12、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翻译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13、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为弘扬民族文化、建设先进文化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前2名)或文化部文华奖(第1名)或全国美术展金银奖(独创作品)等各专业领域全国最高奖项。
14、在体育教练和体育科研工作中,形成独创性理论,直接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中获得一枚银牌以上奖牌或在亚运会、亚洲杯、亚洲锦标赛上获得一枚以上金牌。
15、在其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达到上述水平的。
省管优秀专家的选拔在全省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冀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进行。公务员原则上不列为选拔对象。
三、认真履行程序,真正把有突出科研成就和业绩的优秀人才选拔到省管优秀专家队伍中来
省管优秀专家的选拔,采取定期推荐申报,逐级筛选,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每四年选拔一次,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程序是:
(一)确定名额。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出本批选拔的名额,报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推荐报名。基层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中直驻冀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向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推荐人选。两名以上院士和五名以上省管优秀专家可向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或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直接联名推荐一名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可通过各级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逐级推荐人选。
(三)组织考察。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形成考察报告,经党委(党组)研究后,呈报省委组织部。
(四)资格审查。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由有关科研成果鉴定评审部门组成的评审咨询委员会,对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联名推荐人选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五)行业评审。组成行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从同行业省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中产生,一般不少于11人。在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下,对参评人选进行行业评审。
(六)综合评审。设立“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选拔评委库”,由“两院”院士、院士后备人才、省管优秀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省外知名专家组成。根据行业分布,每批评审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名评委,组成“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70%),对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管优秀专家初步人选进行面试答辩、评审。成立监督小组,对综合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社会公示。综合评审结果,在人选所在单位、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和中国河北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八)审批和命名。省管优秀专家人选,经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提请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命名为“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在做好省管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引进省外高级专家到我省工作。尤其要采取多种灵活形式,大力引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达到本意见规定的选拔标准,与我省省管优秀专家同等及其以上水平的省外专家调入我省工作的,经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直接授予“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称号。
四、落实各项待遇,为省管优秀专家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省管优秀专家在管理服务期内享受如下待遇:
(一)政治待遇。由省委、省政府颁发“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进一步拓展省管优秀专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的有效途径,发挥他们参谋智囊作用。注意从符合条件的省管优秀专家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他们参政议政作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人才和科技方面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省管优秀专家阅读。
(二)工作津贴。每月享受一定的工作津贴(与“两院”院士特殊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津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我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工作津贴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医疗保险。省管优秀专家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由同级财政缴费,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身体保健。由省医疗保健管理部门建立《省管优秀专家健康档案》,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每两年由省委组织部集中安排15天左右的健康休养。
(五)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不断取得新业绩、新贡献的,在事业单位和国有及控股企业的,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省管优秀专家延长退休和退休,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为鼓励省管优秀专家多做贡献、多出成果,被列入多个管理服务期或在管理服务期内退休的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如下待遇:
(一)连续列入多个管理服务期的省管优秀专家,每次列入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中,连续列入四个以上管理服务期的,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资深省管优秀专家”金质奖章和荣誉证书。
(二)在管理服务期内或期满考核时退休的省管优秀专家,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享受100%退休费的基础上,再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15%,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给予不低于2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工作的,由企业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给予不低于1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参照执行。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省管优秀专家社会劳动保险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省管优秀专家有关待遇的落实。
省管优秀专家的工作津贴、体检休养以及列入多个管理服务期的一次性奖励等费用,由省财政列支。
对从省外引进的省管优秀专家,各级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本着优先照顾的原则,为其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五、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省管优秀专家的创新能力
(一)建立学术休假制度。省管优秀专家每年享受15天学术休假。有条件的单位要支持省管优秀专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外知名大学、重要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学习深造,研修提高,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建立完善“两院”院士对省管优秀专家的学术指导、培养和科研项目合作机制。发挥好省院士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省管优秀专家与“两院”院士联系经常化。组织省管优秀专家参加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同学科、同专业“两院”院士的学术活动,鼓励和支持省管优秀专家以投入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形式参加“两院”院士主持的科研课题,分担部分科研任务,加强“两院”院士对省管优秀专家面对面的指导、培养。大力实施院士后备人才重点支持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培养和支持措施。
(三)积极为省管优秀专家开展科研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资金支持。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对省管优秀专家的科研项目要给予优先安排。每年要组织省管优秀专家申报科研成果,并组织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六、完善管理服务,增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的活力
(一)建立业绩考核制度。省管优秀专家在管理服务期内要制定专业技术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管理服务期内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由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会同专家所在单位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考核报告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对管理服务期满的省管优秀专家集中进行考核,根据成果和业绩情况,提出是否延续管理服务的意见,报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没有新业绩和新成果的,不再列入省管优秀专家管理服务序列,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二)大力推广专家咨询服务。以各级专家咨询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省管优秀专家,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活动,积极探索有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重视发挥离退休省管优秀专家的作用。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省和设区市领导干部都要联系一名省管优秀专家,与他们交朋友,定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人才之家”作用,不断拓宽与省管优秀专家的联系渠道,改进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管优秀专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审核,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取消省管优秀专家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或违背省管优秀专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2、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由于个人原因不愿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弄虚作假,剽窃成果,骗取荣誉的;
5、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6、其他与省管优秀专家称号不相符的情况。
七、加强领导,提高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工作水平
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抓好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作为科教兴冀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一个重要措施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省管优秀专家队伍建设的工作格局。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在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省管优秀专家,充分发挥其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省管优秀专家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此意见由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以前关于省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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