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1979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条例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是国家举办的地方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是国家举办的地方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博物馆工作应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和各项文物工作政策,办成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要开展馆际间的协作,对地(市)、县博物馆进行业务辅导.推动博物馆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
藏 品
第五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通过考古发掘,接收、征集文物,采集标本以及馆际交换等手段积累藏品.征集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详明、科学的原始记录.既要重视征集古代历史文物,也要重视征集近、现代历史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包括社会主义时期的文物)和民族文物。 第六条 博物馆必须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应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七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增添相应设备.要总结和发展传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进行藏品的鉴定、保管、修复、复制和标本制作等方面的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陈 列
第八条 陈列是博物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衡量博物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要认真办好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具有地方特点的基本陈列.地方综合性博物馆一般应以地方历史(包括革命史)为重点,有条件的博物馆还要办好自然部分的陈列,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陈列体系.在搞好基本陈列的同时,也要重视搞好临时展览。 第九条 陈列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反映历史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
第十条 陈列应以本馆藏品为基础.文物和资料的运用一定要有科学根据,尊重历史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篡改和歪曲。
第十一条 陈列设计必须做到形式与内容相统一,要求适用、美观、经济和具有民族风格.运用艺术表现技巧,逐步采用现代化设施,更好地突出陈列主题.建立陈列设计档案,积累陈列设计工作经验。
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群众工作是博物馆联系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第一线.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观众,进行讲解,更好地发挥陈列展览的宣传教育作用.讲解员要热心为观众服务,热爱自己的专业,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提高讲解水平,善于组织观众,结合当时当地和宣传对象的实际,进行观点鲜明、内容准确、史物结合、表达生动的讲解。 第十三条 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和陈列的内容,举办讲座,配合学校教学,编写宣传材料和组织流动展览等,加强科学普及工作。
恢复和建立“博物馆之友”群众性组织,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四条 认真总结群众工作经验,建立业务档案,逐步采用先进的宣传工具,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都应该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博物馆应积极开展博物馆学和有关的专业学科的研究工作.专业学科的研究,应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出发,以藏品为基础,结合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陈列展览上,也可以编写学术专著.要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和对国内外博物馆情报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业学科的研究。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科研工作,应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根据目前和长远需要,分别制定近期和远景科研规划,按轻重缓急,作出全面安排.有条件的博物馆,应给专家配备助手,采用传、帮、带的办法,从事科研工作和培训科研人员.成立学术研究委员会,发挥咨询、评议和指导作用。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博物馆要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馆长分工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和后勤工作.要发扬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等优良作风,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博物馆的业务机构应根据精简原则和本馆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设立陈列、保管、群工等部门。
博物馆的后勤工作要保证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进行,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博物馆的各工作部门,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在提高马列主义水平的基础上,学业务,学管理,要逐步成为内行和专家.要加强队伍的建设,组织全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鼓励他们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第二十条 采用专业和业余的方法培训业务人员.某些技术性较强的传统工艺,应采用举办训练班和师傅带徒弟的方法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要逐步加强配备业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保证他们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活动时间.建立博物馆工作人员学术技术职称、考核、晋级和奖惩制度。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1979-6-29生效日期:1979-6-29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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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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