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主义伦理学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学说和流派。主张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是不能通过经验和理性来认识、确证的,只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觉来把握。主要源于剑桥新柏拉图派和苏格兰常识学派,特别是受到西季威克的伦理思想的影响的有两种类型:价值论直觉主义和义务论直觉主义。(1)价值论直觉主义,其代表人物是摩尔。认为凡是对“善”下定义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指出对“善的”和“善的事物”只能通过直觉来直接接受它或否定它,而不能通过理性、逻辑和经验来证明。(2)义务论直觉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苻普里查德、罗斯。认为义务、正当等概念本身是自明的,不需要任何其他的推理和证明。只要对义务和正当进行直觉的洞察,就会明了其道德意义。
摩尔指出,只有解决了“‘善’意指什么”,然后才能解决善事物是什么,什么是应该做的。在他看来,“善自身”存在于宇宙中,是不依赖于具体事物、社会生活和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本质。善的这种性质,只能靠直觉来认识,因为善和善事物都是“自明的”,它不需要从别的判断中推导出来。善是简单概念,不能分析,因此不能被定义。但是,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不是自明的,必须从善那里导出,并且只能通过善来下定义。由于价值论直觉主义者根本否定给善下定义和对善进行科学分析的可能性,从而把道德与科学对立起来。同时,由于摩尔等人把善这一道德概念理解为“价值自身”,即超越自然对象和社会关系,存在于时间、空间之外的抽象本质,最终必然使价值与事实脱离,使善、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与实际生活脱离。
义务论直觉主义继价值论直觉主义之后,H.普里查德于1912年发表《道德哲学能建立在错误上吗?》一文,首先提出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基本原则,把义务当作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后来,W.D.罗斯等人发展了普里查德的思想。30年代又出现了C.D.布劳德所代表的新义务直觉主义。他一方面认为义务是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同时也承认义务对善的依存关系。义务论直觉主义者把对义务、正当等道德范畴的研究当作主要任务,认为义务、正当是不能被定义的直觉范畴,它们都是“自明的”。只有道德直觉才能给人指明他的义务是什么,什么是正当的。人们在道德问题上之所以会发生分歧,是由于人们并不具有同等发达的道德直觉。在义务论直觉主义者看来,道德义务的根据不是社会需要,而是自明的直觉,道德直觉是永恒不变的。罗斯还制定了七组自明的义务,即忠实、知恩、行善、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做恶、正义或公正、自我修养。这些永恒的道德义务,指的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它们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性质。义务论直觉主义者强调为义务而义务,认为只要人们根据义务感去行动就是正当的,至于行动的性质,即社会结果并不影响对人行为的评价。这样,他们不仅把义务变成了没有具体社会内容的纯粹形式的要求,而且也取消了正确评价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其结果,使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道德观念和行动都成为正当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