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视飞行规则指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目视飞行机长对航空器间隔、距离及安全高度负责。
适用范围
起落航线飞行(不限速);
昼间,飞行高度6000m以下;
巡航表速不大于250km/h;
通用航空在作业区的飞行;
执行通用航空任务调机到临时机场的飞行;
特定目视航线上的飞行(不限速)
实施条件
昼间,飞行高度6000m以下;
云下飞行,低云量不超过3/8;
符合以下规定的气象条件(VMC):
1.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 5 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 米。
2.在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900 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 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航空器速度较小,在该能见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b)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c)在符合(2) (b)项的条件下,允许旋翼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 1600 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目视飞行规则
运行规则
飞行计划
1. 目视飞行规则
如本场空域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在本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如当前气象报告或当前气象报告和
气象预报的组合表明本场、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气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
2.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的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提交的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3. 申请目视飞行计划时的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应向管制陈述以下项目
当管制批准后确认
最低天气标准
本条规定了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时,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本场起落航线
1. 规则总述
2. 起落航线上的间距
安全高度
1. 机场区域内巡航表速250km/h(含)以下,不得小于100m。其余按照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2. 航线巡航表速250km/h(含)以上,通常按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3. 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距航线两侧5km地带内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m,山区不得低于300m。其余按照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间隔
1. 同航线同高度情况下250km/h(不含)以下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
2. 250km/h(含)以上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0m。
3. 超越前面的航空器时,应从右侧,保持500m以上侧向间隔超越。
4. 不同高度,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
避让规则
1. 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保持500m以上间隔。
2. 同高度超越,从右侧,间隔500m。驾驶员从左侧看到应下降,右侧上升。
3. 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