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是法律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根据其内容可分为:(1)对行为的目的。即为实施某种行为而实施犯罪。(2)对结果的目的。即为追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实施犯罪。对目的犯的处罚,不以行为人实施了其所追求的行为或实际上发生了其所追求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是处罚其具有特别目的的危险性。
分类
目的犯,可以按照作为其要素的目的的性质进行分类。
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
从目的与行为的关系考察,目的犯的目的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目的。如国外刑法规定的内乱罪(我国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以紊乱国宪(造成国家混乱)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内乱行为,就可以实现紊乱国宪的目的。
另一种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如伪造货币罪,德国、日本等诸多国家的刑法都明文规定必须“以行使(使用)为目的”,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还不能直接实现行使的目的,只有在伪造货币行为完成之后实施其他相关行为,才能实现行使的目的。
德国刑法理论称前者为断绝的结果犯(kupierte erfolgsdelikte)、后者为短缩的二行为犯(verkuemmert zweiaktige delikte)或者不完全的二行为犯(nuvollkomme zweiaktigen delikte)。日本学者大冢仁称前者为直接目的犯、后者为间接目的犯。
真正目的犯和不真正目的犯
另外,存在真正目的犯(echte Absichtsdelikte)和不真正目的犯(unechte Absichtsdelikte)的分类。
前者是以目的的存在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如德国、日本等国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中“以行使(使用)为目的”。
后者是不以目的的存在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目的的存在影响刑罚的加减。如外国刑法规定的持有毒品罪的“以贩卖为目的“,目的的存在是刑罚的加重事由。如日本刑法105条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藏匿或隐灭证据的,可以免除其刑罚“,这里“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目的的存在是刑罚的免除事由。
目的
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在刑法理论上将它称为超过的内心倾向(überschießende Innentendenz)。在这一点上,要把目的与故意区别开来,故意犯的故意是处在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之内。但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有处在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之内的。例如日本刑法通说、判例认为作为横领罪(侵占罪)要件的“不法领得”的意思,就是以与横领行为共同的范围为对象,只不过是对其进行规整并且赋予其意义。这种目的,被称为赋予意义的目的(sinngbende Absicht)。这里的“有意义”是指独立与客观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违法性认定具有意义,从而区别于依附于客观的构成要件、只在责任判断中发挥作用的故意。
法条规定
目的犯主要罪名包括: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要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而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没有明确要求。前文已述,本罪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2)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如果仅仅是私人收藏少量淫秽物品,不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本罪为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取非法利益。
(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集资诈骗罪(第192条):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常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适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障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注意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的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客观行为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罪的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利用“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方法实施集资诈骗的,就可能会与集资诈骗罪发生重合的情形。区分关键是要看其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5)贷款诈骗罪(第193条):本罪也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参照前文论述的情形。本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200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为单位犯),不包括单位。客观方面的欺诈方法包括: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6)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包括: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制作出售的必须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而且仅限于美术作品这一著作权形式。
(7)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本罪也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是销售明知的侵权复制品,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而非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8)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本罪同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一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方式主要包括: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⑤方式主要有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等,收受对付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的。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本罪为法定犯,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本罪属于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
(10)绑架罪(第239条):本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法条具体规定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可作广义理解为“以不法要求为目的”。
(11)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本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就构成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的,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本罪的从重情节,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就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12)盗窃罪(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13)赌博罪(第303条):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本罪为常业惯犯。
(14)倒卖文物罪(第326条):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属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
(15)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二款):本罪要求“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无论是否
牟利都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也即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