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险是
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必须与主险同时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含义
(l)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②在发生火灾以及雷电、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3)赔偿处理①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②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保险条款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盗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入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者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账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据。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