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Crime of illegal logging),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定义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1、行为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客观行为为盗伐
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于本罪的法益是森林资源,故只要林木被砍伐,就应认定为本罪的既遂。
3、数量较大。根据《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责任形式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而盗伐。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处理。
常见情形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罪;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罪;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罪。
常见问题
(一)对聚众哄抢林木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以本罪论处;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却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采伐许可证过期后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而采伐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论处。由于林木属于财物,故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盜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盗伐林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事后抢劫。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不同于盗窃罪的法益,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四)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换言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不是特别关系。对盗伐珍贵树木数量特别巨大的,不能以珍贵树木属于特别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特别法条为由,对该行为以所谓特别法条处理,而应作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盗伐林木)处罚。此外,如果行为人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剖析
马某盗伐林木案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某省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2014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间,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了某省生产建设兵团某部1号地至8号地的国有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森达木材厂”变卖。为毁灭证据,马某事后用铲车推土的方式,将伐木现场的木屑和树根进行覆盖。
经某省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盗伐的173株杨树立木蓄积72.701立方米,价值65431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某省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细查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发现线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林业站仅对其作出罚款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霍城垦区公安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5月8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相关词条
盗伐、盗伐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