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
“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一是不能准确反映我们这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二是也不能涵盖部门的职责范围,显然不够科学。而‘刑事执行检察’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更好地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这名负责人表示,更名将有利于最高检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深入开展。
据了解,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在继续坚持和加强派出派驻检察的同时,改进和完善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上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视检察等。
负责全国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
减刑、
假释、
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
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
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