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所检察是指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检察监所的主要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
主要职能:包括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有: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直接侦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一律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以加强内部制约);受理被监禁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如对监管干警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控告;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监所派出检察院还承担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设置情况:省级检察院或市、州检察院在大型监狱、劳教所,或监狱、劳教集中地设置派出检察院,其他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由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设置派驻检察室,实行派驻检察,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较少的,由当地检察院派驻专职检察人员或实行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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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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