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
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监察的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范围职责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监察官不是“官”,主要是来监察“官”的。针对的是公职人员,也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
分类分级
根据监察官法,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
发展历史
2017年7月14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3年2月14日,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举行监察官宪法宣誓仪式,省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首次确定监察官等级的570余名监察官进行宣誓。
2023年10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逐步推进市县一级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截至2023年10月,云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重庆等5个省(区、市)已全面完成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其他省(区、市)相关工作也在有序推进。
截至2023年11月中旬,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县一级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全面完成。这标志着自2022年起推进的全国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圆满收官。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8 08:16
目录
概述
范围职责
分类分级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