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监察的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7年7月14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3年10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逐步推进市县一级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截至2023年10月,云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重庆等5个省(区、市)已全面完成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其他省(区、市)相关工作也在有序推进。
截至2023年11月中旬,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县一级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全面完成。这标志着自2022年起推进的全国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