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厅是中国地方
党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与
中央政府的
监察部对口。政府机构监督相关政府部门设立的机构,其用途是为了更好建设公平、和谐的社会。
定义
一般地,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设有监察厅,直辖市则设
监察局(以下统称“监察厅”)。监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
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职责
一般地,监察厅(纪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管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党内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关于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
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州党组织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管理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
调查处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各部门和市、地、州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
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直属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地、州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地、州的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纪委、监察厅派驻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直属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务;组织和指导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党委、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成
一般地,监察厅的下设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部门:
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监察厅办公室)、研究室、干部室、宣传教育室、案件审理室、政策法规室、信访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室、纠风办、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机构、派驻监察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