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粮是
明清时期在江南五府所征课供宫廷和京师官员用的额外漕粮,为田赋附加。明初都南京,规定宫廷用白熟粳、糯米17万余石,各府部官员用糙粳米44000余石(内各有折色8000余石),就近向苏州、
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征收,并由粮长解运京师,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由纳粮户均摊,称为白粮。清代向江浙额征白粮,额99000石,分运京、通二仓,备分交内仓并酒醋面局、光禄寺及支发王公百官廪禄之用。清征白粮,虽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
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行折征,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耗米、运费又不免除,一石的折价往往等于市价5石以上。
乾隆、
嘉庆间(公元1736—1820年),调整征额,部分白粮改照一般漕粮办法征收。
《明史·食货志三》:“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白粮由粮长解运京师,运费和途中的损耗,由纳粮户均摊。清代续征白粮,虽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康熙三年(1664年)改为折征,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加上耗米和运费,一石的折价往往等于市价五石以上。
《明史·食货志三》:“漕粮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馀石,内折色八千馀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