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党和
国家关于
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市
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
社团和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
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
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
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
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研究拟定因公伤亡、褒扬
革命烈士;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总结表彰先进典型;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贯彻落实安置政策,指导全市安置工作;承办市区内
退伍义务兵、转业
志愿兵、
复员干部和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各种形式的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组织指导灾民生产自救;负责指导城镇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和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村、居委会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负责全市地名管理;承办市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全市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八)组织起草有关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管理,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及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国家和省婚姻登记、殡葬、儿童收养政策方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推行殡葬改革。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工作、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各科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的督查、信访、宣传、文秘、保密、档案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全市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和民政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
(二)救灾救济保障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负责地区性捐赠活动报批,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城镇福利院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国家优待抚恤政策,组织起草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工致残和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等级评定审核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负责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批准及晋升市级管理的报批(确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市级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迁移审核或报批工作;制定全市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使用;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安置政策,指导全市安置工作;承办市区内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拟定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婚姻登记、城镇社会孤老供养、孤儿送养和儿童收养工作,倡导婚俗改革;负责指导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公墓建立的审批及年检,推行殡葬改革。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所在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村、居委会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和市地州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整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承办市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全市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起草有关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起草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的依法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现任领导
局长:李昌春
副局长:张春洪
办事指南
区划、地名服务指南
(一)、服务内容
1、负责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
2、负责地名标准化处理;
3、负责违章使用地名监察处理;
4、负责地名图书编辑出版;
5、受理有关行政区划变更申请;
6、受理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申请;
7、掌握、指导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撤销、合并工作;
8、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全市行政区划数据资料;
9、指导全市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0、协调解决边界争议;
11、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二)、服务程序
1、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按民政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2、对于违章使用 地名标志和毁坏地名标志的监察处理程序为:
(1)督促有关县(市)区地名管理执法人员依法纠办;
(2)对于县(市)区请示的问题及时提出答复意见,报市局同意后督促落实;
(3) 对于领导交办或群众举报的纠正违章使用地名事项,视具体情况,责成有关县(市)区纠正或直接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乡镇撤并和设立,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市政府主管领导批交市民政局办理后,由地名办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论证,如可行,代市政府起草请示报省政府审批。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意见,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交市民政局办理后,由地名办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论证工作,如可行,报市政府审批。
6、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合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边界争议调处按《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8、地名标志设置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服务时限
1、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接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论证和资料收集工作。
2、县(市)区政府命名、更名的文件材料接到后,7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完成市政府批复或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文件的代报工作。
3、受理撤乡建镇、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街道办事处建立、撤销、合并任务, 7至15天内完成考察论证调研工作,30日内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印制、呈报工作。
4、申请办理地名标志随到随办。
5、纠正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办结。
(四)、法律依据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4、《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5、国务院、民政部、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的规章
(五)监督措施
严格按《白山市民政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实施细则,实施监督。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责任人:段中兴
联系电话
地理位置
白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