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林业局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白山市林业局是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林业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程,监督管理重点公益林培育、管护、建设工作;负责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按规定审批伐区调查设计;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规定;组织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六)负责全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承担全市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建设与发展。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林产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业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产品质量监督;监测分析产业经济运行态势、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山区林地经济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白山市森林支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协调全市林业公、检、法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认真执行国家、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省、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一)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纪检、监察、群团、人事、劳动工资、职工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审计科。
研究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国家和省指令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和建设计划;管理、监督、检查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和机关财务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对全市林业各项投资和拨贷;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决算;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三)营林绿化科。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风景林、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的培育;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造林工程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林学会工作;负责地方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林政稽查法制科。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监督和指导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处置或初查群众及社会举报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督办领导批示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林业案件;负责木材运输和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初审上报和对林地林权实行监督管理及林地、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中朝流筏事宜的协调、谈判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林政稽查队伍建设和稽查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林业法制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协调全市林业公、检、法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五)资源和公益林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统计;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工作;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审批伐区调查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管理派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政策;负责重点公益林管护、封育、经营和征占用管理;研究制定重点公益林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提出促进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生态功能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
(六)行政审批科。
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林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林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七)林业产业科技科。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林业产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监测分析产业经济运行态势、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协调产业内部关系,研究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指导地方林业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负责按产业谋划、论证、包装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创新、改革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林产业新产品开发、品牌创建的组织、指导工作;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现任领导
白山市林业局局长:辛泳光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31日,被授予“吉林省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25日,被公示为“吉林省连续4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2022年8月,被表彰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7 22:08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