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白山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设施的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建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城市管网内);负责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工作;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市区排涝和排水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
(五)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政策并监督执行;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预售、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建筑业管理的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园林、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筑经济和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负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拟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承担全市各类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监督、鉴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类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监督、鉴定工作,指导房屋所有人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编制市区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负责编制、执行年度城市维护费收支计划;负责市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和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集中征收各种城市建设收费。
(十二)负责全市移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管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科技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市建材行业职责;负责拟定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十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的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离退休干部、妇女、信访、稳定和12319城建热线的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市政府督办事项、人大政协提案及市长公开电话落实事项;负责12319城建热线工作;负责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科。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住房保障科。
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移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预售、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工作。
(五)建筑市场监管科。
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六)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
拟订年度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负责城市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物业、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包括水、电、通讯、热力、燃气等)的审批,综合验收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防汛工作和市区排涝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理配套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测绘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测绘工作的行政、经济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本行政区的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测绘规划;管理本行政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内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按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内测绘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维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地图编制出版的报批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资格初审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测绘收费标准的执行,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本行政区测绘成果的管理;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测绘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拟订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对各类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监督、鉴定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行业发展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各阶段谈判与监管;负责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申请立项、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争取国家、省支持工作。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定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行政审批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综合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城市维护费收支计划;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行业信息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购置计划的审核;负责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征费及管理工作。
(十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系统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委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系统统战和对台工作;负责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2005年政府机构改革并入机关行政人员6名暂超编运行。
领导分工
局党委书记
戴振华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
局长:刘文江
副局长 黄勇 协助局长负责局日常工作,分管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行业发展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城投公司、建筑业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副局长 姚发忠 协助局长分管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分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房产产权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测绘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
副局长 许凤君 协助局长分管系统政策法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测绘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行政审批科、法规科、测绘管理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建筑勘察设计院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
副局长 王亚泉 协助局长分管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城市建设科、城市建设处、燃气管理处、供热管理处、风景园林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物业管理处、八道江房管所(房达物业公司)、浑江房管所(房兴物业公司)。
副局长 安秀溢 协助局长分管住房保障、村镇建设、移民等方面工作。分管住房保障科、村镇建设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移民办(节水办)、房改办、建设工程监理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局长 李震国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行政管理、建筑节能与科技、系统改革、档案管理和信访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城建档案馆、新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
副局长 刘新明
党委副书记 赵静惠 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分管系统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委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综合治理、统战、计划生育、妇女、机关离退休干部和综合计划财务等方面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综合计划财务科。
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宋力军 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分管系统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工作,分管监察室、工会、共青团、12319服务监督中心。
局长助理 孔杰锋 协助局长分管城市房屋拆迁和煤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工作,分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获得吉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3年6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