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又称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模式分为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这两种效力模式自身都存在一定缺陷,它们之间也有很大差异。
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而登记要件主义更偏向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合法性,缺点是交易受到更多的约束,不利于交易的方便快捷。动产之上设立抵押权的,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该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