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买权
典权人的留买权
留买权,典权人的留买权。又称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果典权人声明提出统一价格留买的,出典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典权人的留买权
(一)又称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果典权人声明提出统一价格留买的,出典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条件:1、须在典权存续期间方可行使;
2、出典人须将典物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他人之前行使;
3、典权人须向出典人声明并提出相应的价格;
4、出典人须是有偿让与典物所有权;
5、出典人须没有拒绝留买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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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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