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破舱浸水后船舶仍具有破舱水线的最高一定的储备浮力,将位于舱壁甲板边线上表面以下一定高度处,并平行于甲板边线的一条破舱水线的称为“界限线”。,极限位置只能与限界线相切,即破舱浸水后船舶必须保持一定高度的剩余干舷。
破舱稳性
破舱稳性(damaged stability)是指船舶破损进水后的剩余稳性,也即船舶在一舱或者相邻多舱破损浸水后,仍能保持一定浮性和稳性,使得船舶不至于沉没或者延缓沉没的时间,确保人员和货物安全的性能。
界限线介绍
定义
当船体破损后,海水进入船舱,船身即下沉。为了不使船舶沉没,其下沉应不超过一定的限度,这就需要对船舱的长度有所限制。
规定
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民用船舶的下沉极限是在舱壁甲板上表面的边线以下76mm处,也就是说,船舶在破损后至少应有76mm的干舷。在船舶侧视图上,舱壁甲板边线以下76mm处的一条曲线(与甲板边线相平行)称为安全界限线(简称界限线)。
界限线的应用
通过界限线可设计规划船舶稳性,增强船舶破舱之后的浮性保持能力。
界限线上各点的切线表示所允许的最高破舱水线(或称极限破舱水线)。为保证船舶在破损后的水线不超过限界线,对于船舱的长度必须加以限制。船舱的最大许可长度称为可浸长度,它表示进水以后船舶的极限破舱水线恰与限界线相切。船舱在船长方向的位置不同,其可浸长度也不同。
极限破舱水线
在邦戎曲线图上,先画出计算水线和限界线,并从限界线的最低点画一条水平的极限破舱水线H。然后在首尾垂线处,自H线向下量取一段距离z,其数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为舱壁甲板的型深,d为吃水。
在距离z内取2~3 个等分点,并从各等分点作与限界线相切的纵倾极限水线1F、2F、3F,1A、2A、3A 等,如图《极限破舱水线》所示:
通常极限破舱水线约取7~10条,其中尾倾水线3~5条,水平水线1条,首倾水线3~4条。这些极限破舱水线对应于沿船长不同舱室进水时船舶的最大下沉限度。
可浸长度
船上某点的可浸长度是指沿船长方向上,以该点为中心的舱在规定的
分舱载重线和渗透率情况下破损进水后,船不致淹过界线的最大允许舱长。也称进水长度、浸水长度。
可浸长度沿船长的位置不同。因浸水的体积及浸水后对船舶纵倾的影响不同等,可浸长度也不相同。将沿船长各点的可浸长度作纵坐标连成的曲线称可浸长度曲线。当全船各部分的渗透率相同时,可浸长度曲线为一光顺曲线。实际上由于机舱、货舱和起居等处的渗透率各不相同,故可浸长度曲线一般为折断形曲线。为符合分舱与稳性的要求,船舶设计时,依据可浸长度曲线进行水密横舱壁的布置,按此布置,任何一舱破损后船舶下沉不淹过限界线的船称为一舱制船,任何相邻两个舱破损后船舶下沉不淹过限界线的船称为二舱制船,依此类推有三舱制船等。目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仅对客船可浸长度的确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