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渊源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用与合同的签订。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电子签名法》这为电子商务自我国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特征
1.形式具有特殊性
2.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3.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
成立要素
合同内容,合同的载体,合同签名或者盖章,合同文本的交换方法。原则
1.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2.根据起草者解释,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3.就数据电文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数据电文具有不同的性质,不一定能起到书面文件所能起到的全部作用。
4.分别对书面、签字(认证)、原件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确定其标准,而不是确定数据电文等同于纸面文件的一揽子标准。
法律关系
电子合同当事人
1、直接在网上开展交易活动的当事人
2、接受公共信息服务的当事人
违约救济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仍是我国电子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2.免责事由
(1).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2).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在电子合同环境中,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1)文件感染病毒
(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
(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
证据的应用
由于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形式几年前才被我国《合同法》所认可,因此较之在先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形式规定中,并没有数据电文作为书证的规定。根据法规规定,数据电文的特点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能够,并可以调取查用。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形式,将是日后处理纠纷的基本证据,因此,保存证据的院士性对制作、利用数据电文提出了技术要求。
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一旦更改即能够被发现,也就是说保存数据电文的原始性。
2. 如果纠纷是产生于不同的电子文本,则需要从技术的角度判定哪份数据电文是原始声称并有效的。
3. 如果合同文本有改动或者属于不同的签名,将对其进行技术方面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哪份属于真实。在这里法规也决定了考察数据电文真实性的方法,即:声称、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好性;保持其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对于现时签署纸本书面合同所用的签名或者盖章,总有被仿冒和私刻的事情发生,又因为私自刻章的技术性越来越高,使得辨别真伪更加困难。对于电子签名而言,除非自己失密或者被别人破解,别人很难仿冒,应当更安全。这就要求使用者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一旦出现被冒用的电子签名,被仿冒者恐怕不能逃避举证的责任。
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者而言,《电子合同法》除了规定其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必备的要件外,专门强调了应当具备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这就要求认证机构应用的技术应当是最安全的,其中立的职业道德应当是高尚的,否则,不能逃避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电子合同法》特别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签名证书的申请者除了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外,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者身份的真实性。
如果出现不真实的电子签名者使用了电子签名,造成的合同对方的损失,认证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电子签名者身份的真实性是认证机构的义务,也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各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严格讲,电子认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对此,《电子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责任一章中主要规定的是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