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是指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注音】diànzǐchūbǎnwùzhìzuòdānwèi
根据1997年12月新闻出版署公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该规定还明确提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后,应当在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营业执照;(三)制作单位章程;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章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可以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也可以将自行制作的作品交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制作合同。”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制作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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