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体制是指我国电信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所处地位、职能权限划分和
管理模式的总和。
1949年11月成立邮电部,下设
邮政、电信两大总局,各自设立六大区局,分别
经营全国
邮政、电信业务。1950年7月实行邮电合营。除省会以上
城市外,全国邮电机构
合并,业务合办,同时撤消邮政电信两大总局。
1955年5月撤消大区邮电管理局,实行邮电部、省邮电管理局和县市邮电局三级管理。1958年7月省级邮电管理局下放给
地方政府,市县邮电局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体制下放,造成干部调换,地区之间
网络协调困难,全网指挥调度失灵,通信质量下降,重大事故不断。
1962年1月中央批准全国邮电系统恢复实行以中央为主的部省
双重领导体制。
人事及各项计划由中央管理。
1970年1月撤消邮电部,实行邮电分营。成立邮政总局,由交通部领导;成立电信总局,由军队领导。1973年5月 中央决定恢复邮电部,邮政、电信再次合并。但邮电管理局仍实行以地方为主的部省
双重领导。
1979年7月 国务院决定,邮电系统恢复实行以中央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体制。从1980年起,各项
计划改由邮电部
集中管理。1983、1988、1993 年中央批准的三届邮电部组建方案中,邮电部门继续实行上述政企合一、邮电合营和垂直管理的体制。1988年提出分阶段实行政企分开的
目标。1989年起在部内司局设置与职责分工上,实行政企分开。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电信行业的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宣布加入
WTO;2003年,电信运营和电子制造
增加值达到7090亿,占
国民生产总值的6%,
信息产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
国民经济的
支柱产业。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电信产业步入新的开放竞争发展阶段。
产业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
管理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
《电信条例》第三条对我国电信管理体制作了相应的
规定,即: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
条例的
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从美、英、日三国的电信来看,在现行电信行业管理体系内,以下三类机构发挥着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