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体制
电信管理术语
电信管理体制是指我国电信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所处地位、职能权限划分和管理模式的总和。
演变
电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电信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我国电信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经历了多次的变化。
1949年11月成立邮电部,下设邮政、电信两大总局,各自设立六大区局,分别经营全国邮政、电信业务。1950年7月实行邮电合营。除省会以上城市外,全国邮电机构合并,业务合办,同时撤消邮政电信两大总局。
1955年5月撤消大区邮电管理局,实行邮电部、省邮电管理局和县市邮电局三级管理。1958年7月省级邮电管理局下放给地方政府,市县邮电局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体制下放,造成干部调换,地区之间网络协调困难,全网指挥调度失灵,通信质量下降,重大事故不断。
1962年1月中央批准全国邮电系统恢复实行以中央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体制人事及各项计划由中央管理。
1970年1月撤消邮电部,实行邮电分营。成立邮政总局,由交通部领导;成立电信总局,由军队领导。1973年5月 中央决定恢复邮电部,邮政、电信再次合并。但邮电管理局仍实行以地方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
1979年7月 国务院决定,邮电系统恢复实行以中央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体制。从1980年起,各项计划改由邮电部集中管理。1983、1988、1993 年中央批准的三届邮电部组建方案中,邮电部门继续实行上述政企合一、邮电合营和垂直管理的体制。1988年提出分阶段实行政企分开的目标。1989年起在部内司局设置与职责分工上,实行政企分开。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前,邮电部集电信资产的所有者、电信企业的经营者和电信产业的管理者三个角色于一身,实行的是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体制,它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为通信行业的整体积累和初步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1998年信息产业部的成立,标志政企分开进入实质阶段。信产部开始仅作为政府政策部门,负责信息产业宏观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电信行业的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宣布加入WTO;2003年,电信运营和电子制造增加值达到7090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信息产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电信产业步入新的开放竞争发展阶段。产业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管理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
作用
《电信条例》第三条对我国电信管理体制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从美、英、日三国的电信来看,在现行电信行业管理体系内,以下三类机构发挥着重大作用:
(1)政府政策部门(负责电信行业政策制定);
(2)(独立)电信管制机构(负责监查电信管制执行情况);
(3)民间管理机构(对市场活动进行自我约束和管制,或保护其成员利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6 16:39
目录
概述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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