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生育观念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国家乃至不同家庭的社会伦理观念和价值观念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生育观的实质是人们在生育问题上多方面价值取向的总和。它包括两种角度,四个侧面。即:生育子女的社会价值角度和家庭价值角度,生育子女的时间、性别、数量和培养四个侧面。新旧生育观的主要区别在于生育子女是以社会价值为主导还是以家庭价值取向作主导。具有新生育观的人是以家庭具体需要安排生育。同时会自觉地把培养好子女放在第一位。具有旧生育观的人通常表现为早育、密育、多育、重男轻女,只求孩子长大成人,成为正常劳动力。
当前生育观有以下四种基本类型:①从观念到行为,自觉地按现行生育政策生育。这种人一般被认为具有新生育观念者。同时他们会自觉地把培养好子女放在第一位。②从观念上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愿意在行为上服从国家的生育安排。③从观念上不完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在行为上屈从于种种社会压力,勉强按国家的生育政策和计划安排进行生育。④在观念和行为上都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和计划安排。这些人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者,通常被认为是持旧生育观者。他们往往被人称为“超生游击队员”。从1982、1988两次大规模的抽样调查中得到了1950年以来中国妇女的
总和生育率数值。50年代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平均高达5.87,60年代为5.68,70年代下降到4.01,80年代(1981至1988)继续下降到2.47。80年代同60年代比较下降57%。这是由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实践,促进了人们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的变化,婚姻生育观念的变化,带来了妇女生育水平的降低。但就我国情况下,们生育观的彻底转变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转变人们的生育观的工作就是要在逐年实现国家人口再生产计划过程中去进行。因此,这就需要宣传教育与多方面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动员和引导群众自觉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避免和减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数。也就是说要认识生育观形成、转化的条件,全面地采取制导措施。以导为主,以制为辅。总之,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计划生育的宣传和实践,人们的婚育观念正在向晚婚晚育和少生优育方面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