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经济区划,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根据各地区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类似性特点和它们的综合效应指标进行的国土区划。
基本原则
进行生态经济区划的基本原则:
①根据各地区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特点,把生态和经济各项指标大体一致或具有某种程度类似性的地区,划分为同一生态经济区。如不同的江河流域一般应划分为不同的生态经济区,而同一江河的上、中、下游和三角洲地带,则一般应划为同一个生态经济区。
②根据划区的目的,如根据所开发自然资源的某些生态与经济的类似性,分别划出各个生态经济区。如长江三峡周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山东半岛、四川盆地等,都可以划分为一定层次的生态经济区。
③根据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类似问题,需要采取类似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地区,如中国的以防治沙漠化和沙尘暴为特点的“三北”(西北、华北、东北)地区和青海的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源地区,以防治水土流失为特点的黄土高原和云贵高原等地区,以防治流域水污染为特点的海滦河流域的京津唐城市群地区、辽浑河流域的辽东半岛城市群地区等,可以分别划为同一个生态经济区。生态经济区划的作用是为制定生态经济规划提供基础。分区发展生态经济必须制定分区的生态经济规划。生态经济区划的制定科学地显示了各个分区的地域差异性(反映各个地区的生态经济基本特点,包括各种资源优势和劣势),为分区规划人口分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等提供了生态经济依据。
生态经济区划在实践中以生态经济区划体系的形式存在。通常在各类一级生态经济区中,又根据区域内不同地域的生态经济特点和条件,进行二级、三级生态经济区的划分。不同地区根据自己的生态经济特点和条件,进行不同层次的生态经济区域划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的生态经济特点及其优势和劣势,从而更有利于推进各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